国家通过建立户籍制度进行较为精确的人口统计,以此为依据,向百姓征调赋役,并借此对百姓进行有效控制。户籍是身份的凭证,同时意味着要承担起缴纳赋税的义务。多年之前开始实施的户籍制度纷繁复杂、代有变迁,是我们窥探历史的一个窗口。秦始皇三十一年即公元前年,“使黔首自实田”(《史记·卷六》),政府令全国民户申报田地,浙江会稽郡始有户籍登记。从出土的爰书中大致可知秦朝官府户籍登记的内容,主要有家庭成员、男子身高以及包括土地在内的家庭财产等。若要迁徙,要办理更籍手续,否则要受到惩罚。
汉代户籍,称户版或名籍,也称名数。在汉代,一般平民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是一种户籍管理制度,即按一户一籍的形式管理社会居民,维持社会秩序。凡列入户籍者,称为编户民,没有在户籍册上登记的人口,称作无名数,是非法的。汉代的户籍管理相当严格,每年八月对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由县户曹主持,各户男女老少都要前去“面检”,工作人员记录各户的家长、家庭成员、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以及职业、爵位、身高、肤色、健康状况等。政府以此户口簿籍编制什伍并征调赋役。若有编户迁徙,必须报于乡啬夫,完成更役赋税之后,才会被准予。
汉武帝建元三年(前),闽越国攻打东瓯,东瓯国告急,汉武帝发兵渡海驰援。东瓯之困被化解后,东瓯新君驺望(驺摇后裔)迫于闽越之威胁,请求汉王朝允许东瓯举国迁徙至其境内,汉武帝准许。东瓯国遂除。关于“东瓯徙国”,《史记》记曰:“建元三年,东瓯王广武侯望率其众四万余人来降,处庐江郡。”
建元六年(前),汉王朝立余善为东越王,东瓯故地属东越王国。元鼎六年(前)秋,闽越国东越王发动叛乱,汉王朝出兵戡乱。战乱平息之后,汉庭将余留的东瓯人、闽越人再度“内徙”。于是,东越国除。
西汉时期,经历“东瓯徙国”“东越国除”之后,仍有部分东瓯人、闽越人散居于山区野地,隐匿居处。今平阳境域,当时的郡县被裁撤之后,平阳山区处于化外之地。时当地仍不乏东瓯人、闽越人留居原乡,只是这些人成为化外之民,尚未编入户籍。这些不愿远离故土的原住民耕作山林,过着原始的氏族生活,被称为“安家人”。
孙吴时期,平民、官吏、兵士单独编籍。民有户籍,兵及其家属有士籍,吏及其家属有吏籍。吴国丹阳太守沈莹的《临海水土志》记述:“安家之民,悉依深山,架立屋舍于栈格上,似楼状。居处、饮食、衣服、被饰与夷州民相似。父母死亡,杀犬祭之,作四方函盛尸,饮酒歌舞毕,乃悬着高山岩石之间,不埋土中作冢椁也。男女悉无履。今安阳、罗江县民是其子孙。”夷州即今中国台湾,罗江在福建,平阳当时属安阳,即今温州南部。
西晋时期,平阳始建县,初名始阳,旋改横阳。时中原丧乱,北方人口大南迁,横阳县境人口日增。东晋咸和二年(),朝廷对普通民户的户籍进行整理。土著居民户口簿籍用黄纸制成,称作黄籍。黄籍所登记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民户成员的名字、性别、年龄、门第等级、宦婚情况以及逃亡者、在役者、患病者的情况等。而那些由北方南下的流民,当时通常认为待时局稳定后,他们便可返回故乡。于是,他们的户籍上便会注明原来的籍贯。由此,在黄籍之外,衍生出了用白纸制成的户籍,习称白籍。白籍为北来侨民临时性质的户籍。当时朝廷为怀柔流民,持有白籍的人不编入侨居地的闾伍之中,且给予侨民免除赋税的优待,这是东晋朝廷面对移民潮的一个权宜之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北方移民在南方有了安身之处,生活有了着落。官府为了增加编户,扩大赋役对象,取消了中、下层侨民及其后裔享有的优待政策,并逐步实行土断。土断,即将散居侨民归入居住地。一经土断,侨民的白籍即改为黄籍,与土著居民同样服役缴税。据《晋书·卷七五》载:“正其封疆,以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
南北朝时期,中国北方连年战乱,“百姓又为寇贼所杀,流尸满河,白骨蔽野”(《晋书·食货志》)。在中原大地人祸频发之际,中国南方凭借长江“天堑”的屏障,还未遭受战祸蹂躏和游牧民族的干扰,加之北方大批流民南逃卜居,时横阳地区时局相对平稳,人口得以繁荣发展。之后因横阳吏治酷虐,贫民不堪其苦,相率出逃深山老林。人们藏匿于当地的高山峻岭之中,官兵无以征讨。齐明帝建武初年(),永嘉太守范述曾特来横阳县(今平阳县)巡视,“开示恩信”,余户流民相继出山归田,编户入籍,“由是商旅流通,居人安业”(万历《温州府志》)。
隋代,因经过南北朝漫长的军阀混战,人口遭到了严重损耗。为增殖人口,朝廷制订了缓刑薄罚、轻徭薄赋等一系列有利于休养生息的政策,《隋书·炀帝纪上》曾有记述:“拯群飞于四海,革凋敝于百王,恤狱缓刑,圣灵皆遂其性,轻徭薄赋,比屋各安其业。”同时,朝廷注重户口调查与户籍编制。隋文帝开皇三年()进行户口调查,“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所谓“貌阅”,即注明人丁的形体、容貌等基本特征。据《隋书·食货志》载:“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
唐初,朝廷建立了以民户申报为主的手实户籍制度。所谓手实,又称手状、户状,即民户向官府申报本年本户基本状况(包括家庭人口、年龄、性别、与户主的关系及占有田地状况)的文书。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由里正收集手实汇编成“记账”,以供官府编造户籍、统计户口和预算应征赋役之用。唐武德六年(),朝廷下诏:“每一岁一造记账,三年一造户籍。”关于户籍的编制过程,《新唐书·食货志》有如此记载:“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记账,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户籍编就后,誊写一式三份,一份呈报尚书省,一份留州,一份留县。唐代三年一次的户籍制度,延续着隋代的“貌阅”方式,通过查验户籍上所有人的体貌特征,防止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的行为。
宋代的户籍制度仍沿唐制。“仍请三年一责户口之籍”(《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代的赋役户籍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五等簿”,重点记载户口资产和户的等第;另一个是“丁籍”,标明丁身和相应需担负的赋役。“五等簿”与“丁籍”组成户口版籍,构成宋代的赋役户籍档案。宋绍圣元年(),平阳县户数为,口数为,这是目前有志乘可考的平阳县最早的户口数据。
元代,根据民族种类和从事的不同职业,在户籍上区分,固定他们所承担的义务,以满足统治者的不同需要,统称诸色(种类)户计(统计)。民户是元朝最基本的户计,官府一是查实户口,进行丁口和财产登记,编造户籍簿册,一是依照中原旧制,划分诸色户计,分别立籍,以确立相应的法定义务。各种民户一旦入籍,不许更改,且世代相袭。元至元年间(-),平阳县有户。
明代,朝廷建立以编制赋役黄册为主要形式的户籍制度。洪武十四年(1),明廷下令全国各府州县统一编制赋役黄册。在编制户籍的过程中,官府依据朝廷制定的统一清册供单,在县衙官吏的监督之下,由里长、甲首按户填写,内容包括本户的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田宅、财产及应负赋役等项目。黄册编就之后,官府还要逐年审核,并及时记录各户的变动情况。依朝廷之规定,每隔十年,重新编订一轮。当时,官府征派徭役时,以户等为准,其惯例是贫困户少摊,富户多派。当时,达官贵人都有自己的“名片”,即牙牌,上刻持牌人的姓名、职务、履历以及所在的衙门等相关信息。洪武年间(-),平阳县户数为户,口数为。万历年间(-),平阳县户数为,口数为。
清代,户籍制度延续明制。全国户口编入封面为黄色的黄册,一式两份,户籍档案保存于官府,户帖(类似于现今的户口簿)发给居民。雍正元年(),开始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即按土地亩数征税,取消了历史上以丁口计征的人头税。同时,实行“豁贱为良”,平民申报户口时的顾虑得到消减,黄册被废弛,同时加强了保甲编户。清代人口的统计途径前后不同,顺治八年()至雍正十二年(),一直采用人丁统计法,即只统计16至60岁的男丁,乾隆六年()至清末,统计对象为“大小男妇”,即全部人口。顺治十八年(),平阳县男丁数为人;康熙六十年(),平阳县男丁数为人;雍正二年(),平阳县男丁数为人;乾隆元年(),平阳县口数为。
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年1月18日),清廷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有史以来,第一次将城镇区域和乡村区域区分开来。章程规定,凡州治、县治所在的城厢地方称为“城”,其余地方人口满5万人以上的称为“镇”,不足5万的称为“乡”。据此,平阳县治所在地昆阳被称为“城关镇”,北港地区因人口逾5万,则为“北港镇”。
宣统三年(),时平阳县已有完整的人口统计数据,计男人,女人,合计为人。
民国十七年(),浙江省统一调查户口。计算户口“均以现住者为准”,时平阳县有户数户,总人口为人。
民国二十四年(),推行保甲制,设立县、区、保、甲四级行政组织。当时规定: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10保以上为乡(镇),设乡(镇)长。
民国二十六年()春,依照省颁保甲章程,平阳县各乡镇公所开始印发户帖。所谓户帖,即依据户口册由公干人员填明的记录户长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居住时间及亲属、佣工人数等的木板,这一木板须被悬挂于户内显眼之处。户内人口若有增减,随时在帖内注明。时平阳县户数为户,总人口为人。
民国三十二年(),户帖废止,改发户牌。户牌内容及其规范要求大体仿照户帖。户牌系木质漆板式样,纵20厘米,横14厘米,全县统一印制。各乡镇公所于户牌之上加盖乡镇印鉴。户口如有变动,由保长在牌上注明原因及时间,并加盖名章,以便稽查。时平阳县户数为户,总人口为人。
民国三十三年()六月,整编保甲及实施户籍法。时平阳县共有乡镇数87个,保数个,甲数个,户数21户,总人口人,其中,男人,女人。
来源:平阳县传媒中心
作者:潘孝平编辑:王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