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迁徙刑上承三代之放逐刑,下接北朝、隋唐之流刑,是流放的历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迁徙刑以空间作为载体来实现惩罚效果,这一点是它与死刑、劳役刑(徒刑、罚金、罚作等其他一切刑罚或处罚的最大区别。
迁徙刑本身蕴含着刑罚与空间双重特点,本文对这两个特点进行途释,并探索二者之间的结合点,试图建立刑罚与空间的联系。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章,从法制史角度探讨战国至东汉末年的迀徙刑。根据各个阶段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将其分为战国至西汉初、西汉中后期(含新莽时期、东汉一朝三个时段,探讨不同阶段迁徙刑旳适用罪行、刑罚等级、执行方式等。
第二章,从历史地理的角度论述迁徙地的分布与变迁,并探讨构成迁徙地的地理要素。分秦、西汉、东汉三个时段来讨论各个阶段迀徙地的分布与变化,寻求其中的规律,绘制出秦汉时期的迀徙地点分布图。通过静态的类型分析来考察区位、交通以及自然、人文环境等各要素在构成迁徙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第三章,探讨秦汉时人地理观念与迁徙刑之间的关系。分别从宏观的国家空间角度和微观的个人情结来看待地理观念对迁徙刑的支配作用。认为国家的空间构成与人们的地理观念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战国中后期开始,大一统的国家空间逐渐构成,在此宏观背景下,东西对立是秦至西汉前期的主要形势,文景、武三帝的削藩措施,逐渐将帝国的东西的二极对立变为以帝都为中心的圈层制度,迀徙地主要位于圈层的边缘。
战国至西汉前期的迁刑
流放在先秦以放逐的形式出现,即将罪人驱逐出氏族、部落或国家以外,任其自生自灭。先秦文献对放逐有多种称谓,如“放”、“逐”、“流”、“窜”、“播”、“弃”等。结合中西文献,放逐之法的原理可以归结为两种:一为宽宥之法,即放逐是因为对死刑和肉刑的宽宥而产生的;一为隔离之法,即放逐是为了隔离罪人,保持氏族、部落或国家内部的纯净。
由于资料的限制,我们知道的先秦时期的被放逐者多为贵族。商汤率兵以伐夏桀,“桀走鸣条,遂放而死”,伊尹放太甲于桐宫,周厉王流于麁。又《左传》宣公元年载,春秋时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春秋》昭公八年,楚“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
《春秋》哀公三年“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等等,都是古代放逐之法的遗绪。现当代法律条文中也有“驱逐出境”,似乎亦上古时代放逐之法的遗意,不过被驱逐之人通常是外国人,并非本国居民。
总之,无论遭到放逐的贵族是主动出奔,还是被判流放,他们都是被隔离者。他们离开了熟悉的居住地,失去了过去的权力,遭受旅途的艰辛,并要适应新的环境,放逐之法正是通过这些方式来产生惩罚效果。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放逐之法成为迁徙刑的滥觞。
秦汉迁徙地
河东地区:
引《秦本纪》“二十二年,……河东为九县”,提出昭襄王二十一年并未设河东郡,到三十四年魏正式承认安邑归秦所有才以其为治所设。这一设想较为合理,只是昭王二十一年以后安邑并不一定是归秦而未被魏认可,也可能是被魏夺回。尽管如此,昭王二十一年之募徙及迁罪人于安邑对秦控制河东还是起到一定作用。
鉴于惠文王时期在陕和曲沃两地移民取得的成功,昭襄王将这一措施移用于安邑,以期收到稳定此地的效果,但是由于魏对此地的极度重视,秦对安邑的占有并未因一次移民而成功。
秦昭襄王在位期间,秦魏围绕河东地区进行了反复争夺,昭王五十年秦围赵邯鄰,魏欲阻其后乘机收复河东地而未果,至此河东郡被秦牢牢控制,并且成为其吞灭三晋的重要通道。
巴蜀地区:
《华阳国志汉中志》亦云:“其(汉中)分野与巴、蜀同占。其地东接南郡,南接广汉,西接晚西、阴平,北接秦川。”从自然地理条件看,汉中盆地与巴蜀地区之间虽然相隔今川陕交界的米仓山地,但是二者联系紧密,越过汉水中源蒸水或者北源沮水附近的分水岭即可进入嘉陵江流域。因此,巴、蜀、汉中从广义上讲都属于迁蜀。
昭王时期宣太后施计彻底打败义渠,平定后方,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秦王*时,继续向西北地区迁徙罪人。《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八年)长安君成橋将*击赵,反,死屯留,*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祧。”临挑在今甘肃帷县,是秦的西北边界。
秦朝迁徙地
秦统一六国以后,人心思安,秦釆取了一些措施稳定社会,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更名民曰“黔首”,大酺。“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鐵,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索隐》云:“二十六年,有长人见于临洮,故销兵器,铸而象之。”
平定列国六年之后,秦始皇开始北攻匈奴,南征百越。《秦始皇本纪》说其原因是“亡秦者胡也”的谶言。北逐匈奴可能与此有关,但绝不会仅仅因为这一个理由。
秦始皇对天下的规划在即位之初就已露端悅,营造陵墓,模拟百川江海大河;修建宫室,模拟山东诸国;又“立石东海上朐界中,以为秦东门”处处体现出一种宏观的视野,因此初平天下之后,在北方厘出明确的界限以确定自己的范围是必然之举。
错云:“其起兵而攻胡、粤者,非以卫边地而救民死也,贪戾而欲广大也,故功未立而天下乱。”兑得有一定道理。秦始皇将天下看作一个棋盘,而人民是棋子,可以随处迁徙以满足其统治的需要。
西汉时期的迁徙地
公元前年,汉高祖刘邦击败项羽,克定天下。为了加强对各地的控制,汉高祖釆取了很多与秦相似的迁民措施,如九年“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同时徙民于陵县,开汉代徙陵县之先河。由于汉初对秦律的继承,迁刑应该也是继续实施的。
从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里可以看到迁刑的存在,但是关于汉初普通罪人的迁徙地状况我们并不知晓。
关于秦汉上庸城的地理位置,过去的史料主要有两种说法。《太平寰宇记》卷,山南东道二,房州竹山县“废上庸县”条:“古上庸城在县东四十里,武陵故地是也。”
《读史方舆纪要》卷,湖广五,郧阳府竹山县“上庸城”条:“竹山)县东四十里。”《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卷,湖北统部鄙阳府,古迹“上庸故城”条:“在竹山县东南。
《府志》县治始建于方城山,后迁于上保县河,再迁于今治。”以上记载均认为上庸城在竹山县东或东南,且以《太平寶宇记》说为最早。
秦汉迁徙刑与地理观念
秦汉时期的迁徙地分布与时人的地理观念密切相关。本节探讨天下观念对建构迁徙地的地理空间分布的内在支配作用,首先探讨先秦以来形成的地理观念,然后讨论秦汉*区的实际分布状况,最后阐述秦汉迁徙地的分布与地理观念之间的联系。
《尚书壳典》云:“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维明能信。”《史记五帝本纪》亦引《壳典》此文。这是将流放地划分为三个等级,三个等级具体所指则历代儒者解释不同,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认为三居是实指,以马融为代表。
马融曰:“五等之差亦有三等之居:大罪投四裔,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伪孔传近之,曰:“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王安石《新经义》云:“流者,或居远,或居近,或居远近之中,此之谓三居。”王天与《尚书纂传》引应镛语:“罪不轻,流而必羁縻全护,随所在而有以宅之。流而各奠其所宅,则既得其所安矣,而亦不限以一处,且斟酌区处,别而为三,自非穷凶极恶不可移徙者,未有不以渐而使之自新也。”
顾颜刚、刘起紆先生综引诸说,认为汉晋的古文及伪古文经师多拘泥于三个不同的边区,而宋儒则不拘泥于四裔、九州外、中国外的蹈空之论。
对比以上种种观点,以郑玄之说更近《务典》本义。流放是为宽宥五刑而设,既然流放,就不可能居住于九州之内,因为九州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文化认同。流放地处于九州之外、四海之内的设想十分自然,然后在其中根据远近分为三个等级,这三个等级则未必有具体所指。
郑玄以《周礼职方》所载九服中的夷、镇、蕃三服譬喻之,也只是虚指,并不以里程来规定迁徙的等级。
从建构国家*治空间的角度来说,秦扮演的角色甚至比汉代更加重要。《禹贡〉〉所体现的大一统思想在秦代第一次付诸实施。汉继承了秦的*治空间,并不断修补和沉淀,构成了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认同的主体地域范围。梳理秦汉文献,可以看出秦从统一六国到开拓南北边境过程中的几个基本规划。
第一阶段是关中核心区的建立。秦从西周孝王时分封于西睡,拱卫周室,先后迁于废丘、辨渭之会、平阳、雍、栋阳。
与咸阳位于同一遗址群的丰镇二京在西周时期己经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因此这里称得上是一个有着历史积淀的城市。孝公时期,秦在与三晋的对峙中并不占据优势,迁都咸阳显示了秦人东进的决心。第二阶段是大关中地区的确立。
关中的涵义有广、狭之分,狭义的关中是指“祈、雍以东至河、华”在内的关中平原,广义的关中除了包括狭义的关中以外,还有巴、蜀、天水、跪西、北地、上郡等外围地区,又可称为“大关中”。
第三阶段是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关中为基地向东逐层推进,这在第二章已有详述。秦始皇对疆土早有整齐的规划,并具备了建立大地理坐标的意识。他曾在自己的陵墓中模仿现实构筑另一个天下,《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在现实中,“秦每破诸侯,写放其宫室,作之咸阳北阪上,南临渭,自雍门东至经、渭,殿屋复道周阁相属”。
结语:
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分析秦汉时期迁徙地的分布与变迁以及迁徙地的构成要素。秦的迁徙地变化与扩张的进程相契合。商鞍变法的效果在惠文王时期得到极大体现,国运转盛,完胜魏国,迁罪人于河东;吞并巴蜀,输出移民,直至秦亡,巴蜀地区一直是秦最重要的迁徙地。昭襄王时期的迁徙地增添了南阳和西北边地。
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后,边界线东移,迁徙地又增添了新得的楚国故地。秦始皇三十二年以后,秦的领土扩张由东西向转为南北向,迁徙地也随之变化,南至岭南,北至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