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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31 10:05:00

罗马城肇建于伊特鲁利亚人的对外扩张时期,后者的君主制也成为该城的政治统治体制,国王便是这一信仰崇拜与军事防御共同体的首领,并在诸神面前代表全体民众,罗马城生活之维系、供养之保障以及战争之得胜也正是有赖于诸位神明的护佑,而这便是政治统治的宗教根基之所在。

该统治体制结构分明,无不体现出人工创设的特征。全体民众被分为三族(tribus),每族再分为十保(curiae),各由骑士和“平民大众”(plebs)所组成,其中骑士阶层拥有较高的军事和社会地位。

饲养马匹需要较为广阔的土地,而所招募士兵中的精锐骑兵便构成了国王的卫队以及他的顾问和助理委员会,即“元老院”(senatus)。这一人为创设的机构居于社会组织之上,而后者则由各大父权制的亲族、家族以及氏族(gentes)所构成。这一新式体制以统治为导向,意在充分利用兵源、实现有效领导。而此处的领导更是旨在确保整个共同体能够得到诸神的庇佑。

伊特鲁利亚人在库迈战败之后,塔尔奎尼亚人(Tarquinier)的王国就此终结,该王族显然源出于南方伊特鲁利亚人所定居的塔尔奎尼亚。至于这个王国留下的遗产,首先便是由贵族骑士阶层所组成的元老院这个集体。正是从这些所谓的贵族的行列中选定产生了任期一年的军队指挥官,他们的首长便是“最高统帅”(praetormaximus)或“军队统领”(magisterpopuli)。

这一体系确保了贵族对军中指挥之职的垄断,但随着作战方式的彻底革新,这样的体系也遭到了破坏。据称正是通过伊特鲁利亚人,罗马人学到了希腊人以封闭阵形徒步作战的方法,这样一来,全副武装的步兵便在与骑兵的对战中居于上风。

于是,农民成了决定战争成败的兵种,但在军中,不管是主管军事的指挥还是负责宗教祭礼的领导之职,全由贵族骑士这一封闭排他的社会阶层所占据。军中地位与政治体制之间的这一矛盾导致了所谓的社会阶层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农民出身的步兵所取得的首个突破便是平民得以担任对于战争胜负而言至关重要的三个步兵千人团的指挥官,而这便是平民保民官[11]的来源。

尽管如此,平民阶层却依然无权领导全军。为了实现他们地位平等的诉求,平民保民官便组织步兵队召开了平民大会[12]。在历经几番权宜后,阶层斗争终于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得到了解决:最高指挥权由两位执政官和一位裁判官分别执掌。而作为进一步分工的要旨所在,裁判官被委以调停法律争端的主要职责,因此与两位执政官不同的是,裁判官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行使其事关军事与政事的最高指挥大权。在这些大权在握的官职的委任过程中,平民领袖越来越受到重视。

自公元前4世纪末起,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了祭司团的增补之中,而这都是为了在官职等级的细化分工中兼顾贵族与平民这两大阶层的利益。军中等级的变革与平民要求平等的斗争催生了两种新的人民大会形式。除却上文已经提及的平民大会之外,还出现了以兵种划分的百人团大会[13]。

不论是最高指挥官的任命,还是战与和的决断,均需大会表决议定。至于原先伊特鲁利亚王政时代的旧式大会,也保留了它的部分形式,该大会并无选举与表决之权,只是一个祭祀团体。最高指挥官需在获得该大会的授权之后,方可行使其宣示诸神旨意的宗教职权。总体而言,随着政教合一的君主政体的废止,与祭祀和宗教相比,政事与军事本身便显得日趋重要了。

各个职位进行了合理的分工细化,各个职务的任命亦兼顾平衡社会阶层与个人能力这两个要素,至于人民在参政议政之时,其个人选票的权重则由财产之区别与公民所属之地域而决定。

法律很早就被视为确保国内安定的手段,在效仿希腊古风时期[14]法典编纂的基础上,罗马人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前后将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典(iuscivile)铭刻在十二块铜表上。推动这一维系国内安定的法律体系最终成文确立的,并非争夺大权高位的政治冲突,而是小农阶层饱受饥荒与债务之苦的社会问题。农场主与无地贫民——所谓的无产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法律条文中对耕地界线、道路养护及使用权限的详尽规定也印证了乡间生活的困窘。

对此,债务法也有明确反映。在借贷之时,债务人须以个人进行担保,即:如若债务人拒绝偿还,那么他将被处以刑拘;如若他无力还债,他要么将沦为奴仆,要么将被卖为奴隶发往台伯河彼岸的外邦。在生活异常困顿之时,身为一家之主的父亲会将任其支配的子女暂时变卖为奴。

资源的短缺与人口的相对膨胀,引发了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与暴力事端。入室行窃、偷盗财物、蓄意纵火、以巫术窃取邻家田地的肥力为己所用,以及充斥暴力的自卫行为,都对这些同处于局促空间之中的居民的内部安定造成了威胁。发端于犯罪与自卫行为的危机随着罗马对外武力扩张、宣示存在而愈演愈烈。单是因无力还债而沦为奴仆的人口,就足以让这一社群的农民兵源告罄。

面对这一挑战,《十二铜表法》做出回应,意图维护个人的人身与生存基础,并将自卫限定为面对直接威胁时方可做出的防卫行为。此外,《十二铜表法》还试图确定利率的最高上限,以缓解负债所造成的危机。尽管这一法律并未动摇允许个人复仇的原则,但是它规定复仇行为必须得到法官判决的授权。此外,对出现人身伤害与财产侵犯时处罚与罚款上限的规定,也有利于避免复仇行为的频繁发生。

当时的罚金以家畜(羊和牛)与金属块为价值尺度进行计算,由此我们也得以一窥当时的经济状况。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于主人诓骗仆从、法官歪曲法律、证人提供伪证的行为,《十二铜表法》亦规定将予以严惩。这一法典既不偏向权势阶层,也不给当权者以优待,同时它对贵族和平民也一视同仁。就此而言,《十二铜表法》确实践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然而,要解决债台高筑这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单靠规定利率的上限是不够的。

最终根除这一问题的,并不是法律体系,而是公元前4世纪罗马在意大利半岛开始的扩张进程。正是土地分配与开拓殖民扩展了罗马公民的生存基础。在对拒绝还债或无力还债之人进行处罚这一问题上,《十二铜表法》坚持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人身支配之权,但到了公元前4世纪末,随着以其创制者命名的《波提利乌斯法典》(lexPoeteliaPapiria)[15]的颁布,债务人因无力还债而被迫为奴的惩罚最终得以废除。

这一法典的编纂已然处于罗马共和体制奠基成形的进程之中,而后者正是由贵族与平民这两大阶层渐成均势这一趋向所推动的。罗马共和体制最为重要的特征乃是以元老院会议为中心的新兴政治阶层的形成。随着平民成员的加入,元老院会议便丧失了原先封闭排他的阶层特性。而被接纳为元老院成员的,往往是出任官职的人士。

由此,一个由贵族和平民共同组成的全新领导层便形成了,而这一补选过程也需经过两道筛选程序:首先,人民选举产生担任官职之人;其次,这些人士再由特命代理之人——所谓的监察官[16]——选为元老院成员。由此可见,元老院成员的增补是受到调控的,这样一来,得以被纳入元老院的人士便不仅仅是所谓的“新秀”(hominesnovi),还包括各个地区的名门望族,后者在罗马扩张的进程中归附了罗马的统治。早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执政官的名单上便可见到拉丁裔、萨宾[17]裔、坎帕尼亚裔乃至伊特鲁利亚裔人士。

元老院在名义上是享有最高职权的诸位罗马高官[18]的顾问。但是由于元老院中新兴政治阶层的行家里手与名望之士群集,因此该机构所提出的建议便获得了权威性。

通常来说,罗马高官极少会单独与元老院的多数为敌。诸位高官行使职能、发起倡议之权在原则上并无限制,唯有同僚的否决与元老院的政治意愿方可对之进行节制,而这一基本思想便构成了罗马政治体制的基础。随着新兴贵族阶层——所谓的新贵——的形成,将平民排除在权力核心之外的诸多障碍也同时得以清除。贵族与平民高官一起分享了洞悉诸神旨意的权力。

这样一来,主管军事与政事的最高职权所依赖的宗教基础便再也不为贵族阶层所独有了。此外,平民也得以进入祭司团的行列,而在阶层斗争中所创建的各个机构也与时俱进,以适应形势的新发展。至于在政治上意义最为重大的则是,保民官这一职位以及特设的平民大会不但得到了保留,而且其地位还在公元前年一部新颁的法律——所谓的《霍尔腾西亚平民表决法》(lexHortensia)[19]——中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由保民官主持的平民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对全体民众都具有约束力。

新贵们所达成的基本共识相当进步,他们认为,与其说这一规定可能会对罗马的政治体制造成威胁,倒不如说它有利于维护该体制的稳定。在这一共识存续期间,罗马的政治体制似乎也完美地经受住了考验。公元前2世纪的一位希腊旁观者、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20]将这一体制定义为君主制(罗马高官)、贵族制(元老院)与民主制(人民大会)元素的混合体,他认为这一混合体制促进了政治的稳定,并为罗马迈向伟大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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