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的惯性
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年),将全国除京畿外的所有地区划分为13个监察区域。《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于十三个监察区,设十三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各部刺史以皇帝所诏六条为标准监察地方,严密细致。那么,该制度究竟是在什么原因之下,基于何种目的而实施的呢?一、*治的惯性使然,承袭前制一般来说,一个朝代的制度设计,必然会受到前朝的影响,在其有意或无意之间而兼收并蓄,开拓创新。刺史制度作为一种地方监察制度,虽以武帝朝而闻名于世,然其渊源却由来已久,
至少可追溯到秦朝。秦朝国祚虽短,但是其所创立的制度,却绵延后世,故有百代皆行秦*之说。秦王朝统一六国之后,在监察方面上进行了许多制度创设。地方监察制度中,最关键的是郡监,或监御史。郡监不仅监察地方,还有开凿灵渠,领兵作战等职能,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因东郡陨石案件,秦始皇“乃遣御史逐问”。换言之,此时的郡监还并非汉武帝时期专务于监察的官员,但在某些方面已具备了和刺史相同的因素。其一,郡监带有某些使职的性质。
郡监的监察范围趋向固定化
在与地方关系上,郡监不如郡守、郡尉关系紧密,而是由中央委派差遣。其二,郡监的监察范围趋向固定化。作为中央委派到郡的监察官员,郡监只负责整个郡一级的监察,县及其以下的监察,一般不予过问。汉惠帝时期,重置监御史监察京师和地方。此次重设,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监察范围和监察标准更加确定化。宋王益之《西汉年纪》引《汉仪》云:“惠帝三年,相国奏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词讼者;盗贼者……凡九条。”明确制定九条标准作为地方监察的准绳,直接影响武帝朝的刺史制度。其次,检察官的选拔及工作流程更加程序化。
“监者,二岁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可知,检察官有定期调换之制,并且每年的工作流程也逐渐固定化。汉文帝时期,对地方监察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标志着刺史制度的雏形已经出现。《通典》载:“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第一,“刺史”乃由“丞相史出刺”演化而来,“刺史”之名由此产生。第二,地方监察区已有部洲的思想观念。《汉旧仪》中记载汉初丞相属员“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其中九州为先秦以来的一种地理概念,这里用来称谓监察区。
十三州部刺史
而武帝朝置十三州部刺史,正是在此基础上的完善与发展。第三,地方检察官秩级“六百石”已确定下来,为武帝朝沿用。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一个全新的地方监察体系正式出炉了。从这个制度上,能明显看出它的基本框架和脉络都是沿袭之前的制度。其一,中央派遣官员监察地方这种施*思路,至少在秦朝已经得到实践,以后历朝代代相袭。其二,武帝时期“以六条问事”,这种以书面化法律化的监察标准,是惠帝时期九条问责直接作用的结果。
其三,武帝时期的刺史何时监察,何时返京汇报等流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惠帝时期奠定的结果。其四,“刺史”之名,“部州”监察区的划分思想,以及刺史秩级六百石的设定更是全然沿袭文帝时期的地方监察制度。等等。因此,汉武帝时期“初置刺史部十三州”的制定实施,可以说是前代地方监察制度发展与完善。二、既有监察制度隐患凸显,亟须改进在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之前,是存在着地方监察制度的。
总结
汉惠帝三年恢复地方监察制度,期间经过文帝改革,一直持续到武帝元封元年,“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可知。至此,运行了80多年的地方监察制度被废止,时隔不久,元封五年新的监察制度刺史制度诞生。通过前后地方监察制度的对比,我们大致可以推断新的监察制度取代旧制度的原因:旧的监察制度弊端日益凸显,问题严重。